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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2023-12-22 17:4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本科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高职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总体组织,教学单位是相关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主旨是加强学习过程考核,鼓励和引导学生学习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各单位应引导学生合理规划个人学习计划,顺利完成本科学业,取得良好学习效果。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理论课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四舍五入取整数,成绩为“60”及以上为合格并取得课程学分。实践环节包括军事技能、课程设计、职业技能训练、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成绩为“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并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理论课程称为考试课。考试课考核成绩包括试卷考试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为考核项目。试卷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50%70%之间,平时考核成绩占30%到50%之间。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理论课程称为考查课。考查课考核成绩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可采用笔试、口试、课程小论文或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实验操作或上机操作考试等形式评定。考查课期末考核可在课堂内或课堂外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依据课程内容可采用结课论文或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实践操作或上机操作、答辩等多样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体育课程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修读者,可申请修读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课程。  

  第十条  “形势与政策教育”课程采用两级制记分,即“合格”与“不合格”,成绩为“合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勤4次(旷课8学时),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成绩记录将标注“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授课计划要明确课程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相应比例,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录入标注“缺考”。课程考核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根据行为情况对课程计分,考试行为定为违纪的保留课程考核成绩并标注“违纪”,考试行为定为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作弊”。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核对课程成绩无误后,课程成绩单须由任课教师、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确认。

第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成绩,按成绩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单存档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各存一份。教务处所存课程成绩单须为原件。

第三章  成绩复核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对学校自主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按程序申请成绩复核。

第十八条  学生对个人预估课程考核成绩和实际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成绩复核并说明理由,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批准后交课程所属单位进行成绩复核。

第十九条  成绩复核须由课程所属单位系(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共同完成,按照课程考核评分标准对课程试卷及其他成绩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客观公正的进行成绩复核。

第二十条  课程所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复核结果,并由复核人及课程所属单位教学院长(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若须更改成绩,按成绩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期末成绩复核受理时间为下学期的第一、二教学周内,其他考核成绩复核受理时间在公布成绩后两周之内,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核应在收到申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将复核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免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可申请通过理论课程免修考试后,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不合格课程(课程重修或补考合格视为课程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a不低于2.5

(二)在与课程相关的学科竞赛中获奖;

(三)对某学科课程确有专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为该生下学期所需修读的理论课程,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已修读不合格课程以及仅以试卷考核无法评价学生对课程目标达成的考查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第17教学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免修该课程,且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考试试卷、成绩单及标准答案等考核材料存入课程档案。免修考试成绩未达70分的,该成绩无效,学生正常修读相应课程。

第五章  免听课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或对某学科课程确有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考试课的免听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免听课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不合格课程(课程重修或补考合格视为课程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a不低于3

(二)在与课程相关的学科竞赛中获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在开课第一周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可准予不随堂听课,但须完成作业、实验等其他课程考核要求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免听课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三十条  免听课课程的平时成绩考核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及其他测验等作为平时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与其他学生相同。  

第六章  缓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课期末考试前视自身学习情况可申请缓考。原则上每学期缓考课程不超过2门,申请缓考需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需缓考课程超过2门的,应在履行考试期间的请假手续后办理缓考。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试试卷与期末补考试卷一致,缓考课程的成绩按考试试卷成绩如实记载。考试试卷、成绩单及标准答案等考核材料存入课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确因课程考核阶段出现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应以重修方式完成该课程。  

  第三十四条  批准缓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时标注“申请缓考”。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允许申请该课程的缓考。  

第七章  重修与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依课程情况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六条  所有考试课考核不合格后,应根据课程情况参加补考或重修。  

  (一)考试课课程首次修课成绩不合格后,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二)补考不合格的校管考试课,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初申请重修该课程。校管考试课同一课程在标准学制内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且每学期重修门次不超过2门。

(三)补考不合格的院管考试课,学生可在每学期末申请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增补考。院管考试课同一课程在标准学制内每门课增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且每学期增补考课程门次不超过2门。

  (四)考试课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应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七条  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补考,应重修该课程。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同一课程在标准学制内最多重3次,且每学期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跨专业选择相同课程(以课程号为准)进行重修。

  (一)校管考试课重修单独开设课堂。采用线上教学方式,开展异步教学。重修课程课时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原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教师辅导答疑不少于2学时。课程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相应比例应与原课程一致。  

(二)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试课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插班修读方式进行,选课原则上与本学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不超过三分之一。重修上课学时不少于原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因学籍异动等情况需首次修读方案内课程,原则上采用插班线下修读方式进行,不能参加重修单独开设的课堂进行线上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延长学制、下编级、复学后,允许重修或补考课程次数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  素质拓展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必须重修该课程;素质拓展课程中的选修课不合格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可修读其他选修课,所获学分达到要求即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学籍卡等学业成绩证明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八章  课程学分转换认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所修合格的课程与所对应培养方案中课程不一致但符合培养目标达成要求时,视情况可申请学分转换认定。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下编级、休学复学等情况发生学籍异动,应按学籍异动后所对应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已修完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出现与新培养方案中课程相近并符合培养目标达成要求,可申请学分转换认定。  

  (二)学生在国内、外进行交流交换学习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培养方案中课程内容相近并符合培养目标达成要求,可申请学分转换认定。  

  (三)学生所修合格的课程与所对应培养方案中课程授课内容不符合培养目标达成要求时,可计入素质拓展类课程承认其取得的学分与成绩。  

  第四十三条  学分转换认定程序经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进行操作认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津职师大发〔201823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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